问题 | 地役权设立始于何时? |
释义 |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是土地权利人为了方便使用土地而约定的一种定限物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无需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1、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2、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第三者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 3、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第三者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有哪些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 2、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结语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方便或提高土地利用价值而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根据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登记并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对土地有具体的使用限制,而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无需登记便可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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