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的情形; 2、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 3、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