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是差额征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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