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互联网络的出现,为法院拓宽公告的覆盖面,提高公告作用创造了条件。与传统的报纸、电视等媒体不同的是,互联网使人可以在任何一个角落与世界的其他部分保持同步、即时、紧密的联系,它大大拓宽信息的传播面,也使得法院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上公告提供了便利。 这种网上公告的出现,使得原来只能局限于法院所在地的公告可以借助互联网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地。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习以为常,但我国还刚刚起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通的网站,增加了诉讼、投诉以及查阅案例等功能,是第一个利用网络为诉讼活动的法院。其实法院网站还可以做的更多,可以作为送达公告的园地。在全国法院联网后,可以建立起网络公告查询系统,这样只要一个法院将公告上网,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到有关的公告信息。这样不仅使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可以得知自己需要的信息,可以克服因传统媒体的局限性而造成的弊端;而且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因为现在当事人为公告要支付高昂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家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