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了 保证劳动者 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痊愈,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则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医疗期满后,员工已结束医疗,但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员工另行安排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员工还是无法工作,用人单位有权 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应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员工的 劳动合同到期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不论医疗期满员工是否痊愈,是不是还在继续治疗,劳动合同都将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与员工 续订劳动合同 ,如决定续约,则应就劳动合同的续订事宜进行协商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