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学处方权归属于医务人员的哪种权利 |
释义 | 医学处方权归属医务人员的诊疗权,处方权包括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利和药学人员审核、调剂、调配处方的权利。医生开具处方的权力是基于其作为医生的身份而具有的,应当是医生行医权的一部分。行医权是医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的一种资格,医生行医权的获得是通过医务人员参加考核、获得准入、经过申请、得到聘用而实现的,因此,行医权的取得是基于医生这个职业,而非某部门或单位赋予的某种职务而产生。不仅公立医院的医生具有处方权,个体诊所、民办医院等所有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均依法享有处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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