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留最少多少天 |
释义 | 拘留分三种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的时限具体如下: 1、行政拘留 最少一天,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2、刑事拘留 最少一天,最长时限为37天; 3、司法拘留 最少一天,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拘留的流程具体内容如下: 1、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2、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3、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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