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善意取得需满足: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权利人可追回并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原有权利消灭,除非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 善意取得的方式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接受不动产时是善意等。 结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得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善意取得的方式包括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接受不动产时是善意等。《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善意受让人在取得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物上存在其他权利,则原有权利不会消失。善意取得的规定为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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