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怎样的 |
释义 | 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思想是确保在处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的要求,并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该制度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 法律分析 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旨在确保在处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此,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办理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由信息产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 第六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政府机关做出具体政府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九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超过保密期限的,按自动解密处理;特殊情况下,需经保密审查后才能够公开的,报经该信息定密机关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各机关、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登记等制度。信息公开工作业务部门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时,必须核查该信息是否经过保密审查,并有明确公开的意见,信息发布的业务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对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行政机关,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取消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先资格,并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当遵循“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1. 制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文件、资料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 2. 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暂缓公开。 3.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先进行保密审查,再决定是否公开。 4. 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决定前,应当经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同意。 以上规定表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公开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语 上饶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旨在确保在处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为此,制定了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办理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分管负责人审核;由信息产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并签发。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政府机关做出具体政府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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