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差期间在KTV应酬醉酒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能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知,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即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第一,职工喝酒达到醉酒标准;第二,职工醉酒行为与其伤亡事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明确醉酒与伤亡之间应具备因果关系,但其立法精神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持一致,即如果职工的醉酒行为与其伤亡结果之间无法确认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直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工伤范围外。因此,如果该员工在死亡时虽达到醉酒程度,但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风险提示:企业不帮员工购买社保,将面临要为员工支付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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