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诉讼费区别规定之弊端 |
释义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初衷是简单案件收费低,复杂案件收费高。然而,实践中案件程序与复杂程度并无必然关系。一些原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法官拖延结案而转为普通程序,导致费用增加。此现象合法但不合理,对法院和当事人都不公平。解决该问题是刻不容缓的实际问题。 法律分析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述规定,初衷可能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简单,所以诉讼费收取要低些;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复杂,耗费的司法资源要多,诉讼费自然也要收取多一些。 从上述可能的出发点看,初衷是好的。但是,有个问题是,从司法实践看,法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适用什么程序,与该案件是复杂还是简单并没有必然的关系。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可能的确简单;但简单案情的案子,并不一定能保证一定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甚至,可以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子中,没有几个确实是复杂的,基本都是在三个月内无法结案、或者因各种原因没有在三个月内结案的案件,为了应付审限的规定,而自然转为普通程序来继续审理的。说白了,法官想在三个月内结案,那么这个案件就是简易程序;不想那么急的干事,想想反正可以自由、灵活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嘛,那样不就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啊?何必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呢?于是乎,一些开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本来开庭中该调查的都已调查完毕,就等宣判了,由于法官懒得写判决书,或由于种种其他的原因,三个月内未结案,索性等到第6个月底的时候,再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再来一下,过一下程序,然后第二天判决就出来了。这样说,可能不能代表所有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毕竟大量存在,本人刚刚代理的一个案件便是这种情况。 毕竟,说归说,也不能说上述情况就是违法的;不但不违法,根本就是合法的,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从情理上来讲,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在法院方面,拖延结案反而可以多收取诉讼费用,案件办理的快,反而收取的费用少,那么,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又何乐而不为?在当事人方面,自己的事情解决的快出钱反而少,解决的慢花费反而多,这是什么事儿啊?! 有鉴于此,本人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是件很实际的问题。 北京律师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李诗怀律师电话: 结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减半交纳费用,初衷是案情简单应降低诉讼费。然而,实践证明案件程序并非案情复杂与否的决定因素。一些本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被转为普通程序,导致费用增加。这种情况虽然合法,但在情理上不合理。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作为专业律师,我将致力于为您提供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如需咨询,请联系李诗怀律师电话: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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