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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挂靠社保有什么风险
释义
    存在的风险:权益无法保障、公司跑路,人财两空、泄漏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影响个人征信、被多部门联合惩戒
    1、权益无法保障:如果找公司“代缴”“挂靠”社保,挂靠人不仅要支付一笔高额的服务费,而且与挂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缴费基数等信息都是虚构的,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申领会造成影响。
    2、公司跑路,人财两空:
    有些公司以社保“代缴”“挂靠”为幌子来实施诈骗行为,出具虚假缴费凭证,实际上并没有为挂靠人办理参保手续和社保费缴纳。最后公司卷款跑路,个人则面临着代缴被骗、财产受损等风险。
    3、泄漏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社保“代缴”“挂靠”需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真实信息,这意味着可能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引发网络诈骗的隐患。
    4、影响个人征信:《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5、被多部门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等9种社会保险失信行为,将以32项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社保挂靠是指想要购买社保的个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就将社保挂靠在专门办理社保代缴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保。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可以挂靠在别人的公司缴纳社保。
    社保挂靠一旦被认定无效,企业不但达不到转移劳务用工风险的目的,还会因为没有为己方员工建立合法的社会保险关系,导致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
    虽然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其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并无用工行为,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关系。
    而是否存在用工行为的认定,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记录、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来证明。因此,企业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
    (2)此外,用人单位为非员工代缴社保,应当由其本人申请,公司再与其签订代缴社保协议,协议具体写明委托缴社保的方式、停保书面通知时间、出现不到公司缴费截止时间公司自动为他停保等。此份协议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当着公司人事或财务人员的面,亲笔签署委托代缴社保协议,该协议不得由人代签或以各种借口理由拿回去签。这样能够避免发生争议时,挂靠缴费人员否认签署委托协议,否认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法律纠纷。
    人社部今年官宣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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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