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如何提高办案质效? |
释义 | 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在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认识方面,因视角不同,必然会产生不同认识,如果一律退回补充侦查,既不利于检察机关有效监督侦查工作,又不利于快速实现达到起诉标准的证据要求。自行补充侦查,可以强化办案检察官的亲历性,从实际效果看,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的,往往工作力度更大,补证效果更好。尽管如此,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并不多,质效不明显,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侦查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较为依赖,自身侦查能力有限,选择退回补充侦查的惯性极大。二是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存在案多人少、办案时间紧张的问题,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自行补充侦查的需要。三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和缺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范围比较模糊,适用程序不明确,内部的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四是监察改革后,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大多转隶到监察机关,留下来的检察人员的侦查能力和素质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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