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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集体户要怎样迁移
释义
    成都集体户迁移的主要思想是规范集体户迁移程序,明确条件和注意事项,以保障公平、公正。具体流程包括入学、迁出原籍、申请集体户、缴纳相关费用、领取集体户口本、迁入本人户籍。此外,外地单位引进和毕业一年内的大学生也可以迁入集体户。但集体户迁移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政府有明确的对象和条件。
    法律分析
    在成都集体户迁移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以下手续:
    1. 入学:在大学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不过,现在有些情况不允许迁移户口。
    2. 迁出原籍:集体户迁入学校后,需要将原籍的户口迁出。
    3. 申请集体户: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集体户,并提交相关材料。
    4.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当地政策,缴纳相应的费用,例如房屋租赁费、水电费等。
    5. 领取集体户口本:迁入集体户后,可以领取一本集体户口本。
    6. 迁入本人户籍:完成上述手续后,可以将本人户籍迁入集体户。
    2、外地单位引进:去外地工作,满足当地的户口迁入政策,就可以迁入引进单位的集体户。
    3、改派,毕业一年内的大学生,如果在派遣期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户口返回原籍的,或者已落实就业单位,在改派期内想调往外省地区的,可以通过新引进单位办理改派来迁入此单位的集体户。
    迁出:
    1、大学时户口在学校的集体户上,毕业时,在派遣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即从学校集户迁出返回原籍,或者落实就业单位,则从学校集体户迁出,迁入引进单位。
    2、单位的集体户,而单位对人员户口有严格规定的,当离开单位时,需将户口迁出。
    3、在集体户所在地区购房,在本地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可以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出,迁入到自己的房子里。
    4、投靠,比如夫妻投靠,可以把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投靠到配偶所在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成都集体户迁移的注意事项
    集体户并不是谁都可以申请的哦!政府有规定明确的对象,在2017年7月1日的时候,就正式确定以下7类人可申请成都集体户:
    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集体户需要满足以下手续:
    1. 筹备阶段:首先,居民委员会需要组织筹备小组,由居民代表、一名委员和一名主任组成,负责筹备工作。筹备小组成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 成立居民委员会:筹备小组完成筹备工作后,应召开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新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备案。
    3. 选举产生委员: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为五年。
    4. 备案: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向相关部门备案。
    5. 召开会议: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6. 处理居民事务:居民委员会成员负责处理本社区居民事务,包括卫生、安全、环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7. 接受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居民会议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及时向居民会议和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8. 选举产生主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主任,主任负责主持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户的成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不符合条件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同时,集体户的成员也应积极参与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社区的发展作出贡献。
    结语
    集体户迁移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符合条件的集体户申请人需提交相关材料;2.集体户迁出原籍需办理相关手续;3.申请集体户时需缴纳相关费用;4.集体户口本需在迁入集体户后领取;5.集体户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方式进行迁入。同时,政府对集体户申请人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成都集体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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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9: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