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
释义 | 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进行分担,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条款或合理分担原则确定责任。当一方发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可能导致失败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将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技术开发合同具有新技术成果的特征,风险较大。在签署合同前,当事人应明确面临的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范风险。 法律分析 一、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按下面的方法进行分担: 1、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当事人一方发现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相关 《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所涉及的对象须是新技术成果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所涉及的技术成果,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属于尚未掌握或尚未存在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除外。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较大 开发一个技术项目时,尽管经过合同当事人努力攻关,密切协作,也可能产生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遇到的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因此,当事人的投入很可能没有产出,风险较大。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合同有风险较大的夜店,故此对于有与他人签署技术合同的公民、单位来说,在合同签署之前,首先需要确定自己即将会面临哪些风险,然后可以在合同的拟定、签署、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采取适宜的办法来防范风险。 结语 技术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担的。如果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失败或部分失败,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责任分担。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否则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同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或合理分担。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尚未掌握或不存在的新技术成果,且风险较大。因此,在签署技术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在合同的拟定、签署和履行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范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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