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理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
释义 | 本文列举了六种情况,包括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或出国定居、单位破产、关闭、改制、被单位开除公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在这些情况下,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分析 1. 离休、退休的; 2.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或者出国(境)定居的; 4. 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5. 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6.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注:符合以上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等特定情形下,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同时,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提取人限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提取人逾期不提取或者拒绝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等特定情形下,其住房公积金存款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并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以上是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销户的规定,对于符合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或出国定居、单位破产、关闭、改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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