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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有效?
释义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有用如果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做了财产保全且保全到财产的话有利于后面的强制执行胜诉后就有财产可以执行。
    财产保全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里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特点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保全怎么回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1、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该内容由 曹慧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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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