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
释义 |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则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做准备,犯罪未遂是已开始实施犯罪但未成功,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对预备犯和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中止犯则根据是否造成损害决定处罚。 法律分析 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此外,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比较研究是对犯罪学领域中两个重要概念的深入探讨。犯罪形态指的是犯罪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而犯罪构成则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素和条件。 在比较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明显的区别。联系方面,犯罪形态的不同表现往往对应着不同的犯罪构成要素。例如,盗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抢劫行为则需要具备使用暴力或威胁暴力的要素。 然而,犯罪形态和犯罪构成之间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犯罪形态更注重行为的表现形式,而犯罪构成则更关注行为的法律要素。此外,犯罪形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分和分类,而犯罪构成则相对固定。 通过深入研究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依据。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犯罪预防和打击的效果,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相辅相成,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模式。尽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完全符合基本犯罪构成,但它们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和处罚。因此,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以维护刑法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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