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人口失踪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嘛? |
释义 | 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报案,如果当时不在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应当向失踪所在地的管辖派出所报案。一般情况下,人口失踪在24小时之后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不过,如果公安机关是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失踪人口,在法律定义上,通俗所说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节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失踪人口的立案: 1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侵害; 3人和机动车都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 4属于失踪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在失踪前和别人有重大矛盾纠纷; 6原因不明地失踪超过3个月的; 7存在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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