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冒充公检法诈骗常以理由开头如下: 1、冒充公检法诈骗开场; 自称公安局民警,告知受害人由于其身份信息泄露,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案件,需要配合警方办案; 2、电话转接至“警方”; 电话转接到“某地公安局”,在交谈过程中“警察”不断强调,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信息; 3、“通缉令”“警官证”齐上阵; 添加微信联系方式,向受害人发送虚假警官证、逮捕令;或者让受害人点开“假网站”,查看“通缉令”,使受害人陷入恐慌,并对骗子的话深信不疑。 构成诈骗的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利用改号平台,将自己的电话改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电话号码,从境外打给境内群众,谎称电话机主有法院传票未取,以传唤、逮捕等借口进行恐吓,然后以涉嫌贩毒或洗黑钱公安机关需调查个人资产为由,要求受害人将资金打入所谓的安全账户以证明清白,乘机骗走群众钱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