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报条件:失业人员 办理所需证件: 1、终止或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2、参加 失业保险 及缴费情况证明, 社会保险 登记证编码; 3、《申领 失业保险金 人员花名册》; 4、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户口簿、 身份证 、三张一寸照片; 6、《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非 济南 市户籍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客观: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