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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释义
    监外执行对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可暂予监外执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情形,也可暂予监外执行。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罪犯,须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但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允许其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包括监外执行的范围、程序、条件等方面的规定。而适用条件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罪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被允许进行监外执行,例如犯罪情节、刑罚执行表现等。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保障罪犯的权益、促进社会安全和矫正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监外执行是一种对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在特定场所执行刑罚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罪犯在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会危害社会等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满足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条件,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对于保障罪犯权益、促进社会安全和矫正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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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