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应该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提起 提起反诉的方式,应参照起诉制度,并考虑到反诉的特点。本诉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一般要在开庭审理本诉前递交反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起副本,以便人民法院将副本发送本诉原告。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也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实践中,不少提起诉的当事人在答辩中提起反诉的请求,一方面据理反驳;另一方面提出实体权利的请求,并提出证据,这也是可以的。至于在法律开庭审理本诉时提出的反诉,本诉原告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视反诉情况,依职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三、反诉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反诉应及时审查,不符合反诉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通知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另案处理。符合反诉条件的,应该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但在审理时,要将本诉与反诉分别予以审查,并在判决书中指明本诉和反诉是如何分别解决的。 对反诉案件,人民法院仍应贯彻调解的原则,调解无效的要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对反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达不到合并审理的目的,也可将反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另案审理。 由于反诉与本诉的请求都是独立的,因此,本诉的撤回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反诉的继续审理。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部分诉讼是原告以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为目的的诉讼,作为被告,在觉得数额不合理、自己无法负担时可以提出反诉,只要满足规定的要求即可提出。提出的时间是原告提起本诉但还未进行审理时,等待法院审查反诉合规与否,最终按照情况处理。也有可能变为无法提起反诉但可以提起其他诉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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