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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怎么办
释义
    本文讲述了如果安徽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了,应该怎么办。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申请人需要填写《证书补发登记表》,提交遗失经过说明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刊登声明的整张报纸,提供公布文件及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最后还需要提供二寸免冠照片两张。相关法律法规中第九条规定,申请人需要具备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大专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第二学士学位、研
    法律分析
    一、如果安徽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了,应该怎么办?
    去当地人事部门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1、填写《证书补发登记表》(当地人事部门意见一栏必须盖章)
    2、提交本人遗失经过说明,并经单位核实盖章
    3、当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遗失声明(须提供刊登声明的整张报纸)
    4、提供公布文件及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二、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拓展延伸
    根据《安徽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业药师注册后若需补发注册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2.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3.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
    4.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5.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6.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7.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8.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9.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0.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1.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2.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3.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4.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15. 加盖执业药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补发汇总表》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需提交齐全且符合要求,否则将无法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补发手续。
    结语
    安徽执业药师注册证丢失时,应前往当地人事部门申请补发资格证书。具体流程包括填写《证书补发登记表》、提交遗失经过说明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在当地公开发行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交刊登声明的整张报纸、提供公布文件及原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以及提交二寸免冠照片两张。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特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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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5: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