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哪些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有哪些? (一)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完成发行; 3、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4、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二)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二、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具体内容? (一)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本所其他债券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监管谈话; 4、要求限期改正; 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6、要求公开致歉; 7、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8、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10、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11、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四)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五)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1、未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2、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3、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六)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七)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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