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 |
释义 | 山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数额较大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2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刑罚,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山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山东诈骗罪的立案量刑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山东地区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呈现 山东地区对于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量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山东地区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对于涉及较大金额的诈骗案件,立案标准相对较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而在量刑方面,山东地区法院通常会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巧妙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法作出量刑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悔罪态度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因此,在山东地区,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综合考量来确定的,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山东地区对于诈骗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量刑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山东地区的立案标准主要考虑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在量刑方面,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巧妙性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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