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督促程序审理特点是什么? |
释义 | 督促程序非讼性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可选择性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简捷性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方面的程序主要指的就是审理民事纠纷所采取的一些程序,但实际上除了诉讼程序还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程序,比如说有督促程序等等,而督促程序更加的便捷和快捷。 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哪些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权提起督促程序的,只能是债权人。 2、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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