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抵押。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变卖、拍卖,以所得价款抵偿债务。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抵押作用。 网友咨询: A、B、C三家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了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年,经股东大会同意,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长期买卖合同,A公司以自己持有的我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请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解答: 贵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因此,贵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质押行为无效,但贵公司与A公司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因此,贵公司应当要求A公司更换抵押,并积极履行买卖合同义务。A公司拒绝的,贵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维权。 一、质押权的标的是什么 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