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11461101号欧柏莱商标无效宣告案 |
释义 | 一、基本案情 二、裁定结果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利用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易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对高知名度商标进行保护的范围,应与其知名程度相适应。一方面,要给予知名品牌较高水平的保护,以制止他人恶意借助知名品牌声誉打擦边球、“傍名牌”,尤其对于知名度较高、独创性较强、使用在日常消费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为普通大众的已注册商标,对其保护的范围应相对适度放宽;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滥用,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实践中,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争议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均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本案即属于构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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