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读生还需要向原学校交学费吗 |
释义 | 这段内容讨论了付费教育中的服务合同关系问题。教育组织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向教育组织支付学费。然而,这类合同通常都是实践性的,缺乏书面合同和关于中途退学学费退还及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因此,作者建议学生与教育组织商量解决退学退费问题。 法律分析 付费教育问题归根结底也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教育组织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向教育组织支付学费。但是这类合同通常都是实践性的,两方不会签订书面合同,更不会商定中途退学学费可否能够退还,以及中途退学可否构成违约,可否需要进行违约赔偿等。按照合同的通常原理来分析,中途退学,教育组织应当履行的教育义务并无履行完毕,足额收取的学费是应当按照肯定比例退还。但是现实中少有听到教育组织给退学者退费的,因此建议你能够跟教育组织商量解决。 拓展延伸 教育组织是否应该退还借读生学费 借读生是指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通过向学校借阅相关书籍、资料,以获取知识的学习方式的学生。对于借读生而言,学费是其在学习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之一。那么,教育组织是否应该退还借读生学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因此,教育组织不得通过收取借读生学费来获取利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教师、社会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学费。”这表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借读生,教育组织有义务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学费,而不能将其作为获取利润的途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教育组织不应该退还借读生学费。 结语 付费教育问题需要通过商量解决,因为实践性的服务合同关系中,通常缺乏书面合同和明确的退学规定。建议学生与教育组织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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