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强制措施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一)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二)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三)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四)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五)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