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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三)
释义
    二十一、问: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二十二、问: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属关系,是否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问:离婚时,小孩应该归哪一方抚养?
    答:在离婚时,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一般由男女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深圳法院的做法如下: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二十四、问:离婚时,如何确定小孩的抚养费数额?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深圳法院的一般做法如下: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十五、有关小孩探望权的问题。
    1、探望权的发生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因此探望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任何人均无权取消父母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中止
    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探望权是否可以单独起诉?
    如果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涉及小孩的探望权,或者在诉讼离婚时也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裁判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5、谁有权就中止探望权提起诉讼?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二十六、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时要注意的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例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二十七、问: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
    1、承担上述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的。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即,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二十八、问: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如果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
    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罚款或拘留)。
    如果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二十九、问:结婚的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以要求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意,上述(二)、(三)的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十、离婚时,法院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例如股票、房产等的一般做法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上述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的分割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房屋的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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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