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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人买我名额去买房子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房产证是甲的名字,如果甲将房屋擅自卖给别人,可能钱、房都没了。
    2、可以签协议,约定五年后甲须将房屋过户过来,并进行公证,到时如果甲不承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依约办理过户手续,或者返还购房款,但甲擅自把房屋已经卖掉了,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3、可以与甲签订房屋抵押协议,并办理登记,毕竟出了钱,而房屋在甲名下,可以看成甲借款买房。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的约定。所以,很难通过抵押协议,在五年之后直接要求甲将房屋过户过来。但是,如果都不发生纠纷、闹到法院,到时候以房抵债的做法私下也可以。相对于签买卖协议的做法,抵押协议毕竟需办理登记,对于钱起码有保障,但房子能不能拿到就比较难讲。
    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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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4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