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根据法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地、及时报告地址变动、配合传讯等。同时,被取保候审人也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条件包括可能判处轻刑罚或者附加刑的情形,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形,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等情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的变动等。同时,他们也不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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