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国有企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主体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主体是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二、国有企业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 3、造成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