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处罚:
 1、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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