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律仅仅对停工留薪期的范围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即“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对不同级别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并没有规定,对于具体的节点也没有进行明确。 所以实践中对于起算点争议不大,但是“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的争议往往是该类纠纷的焦点。 认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依据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证明单来进行确定。 采取这类认定的多为上海、江苏等地; 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制定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采取这类认定标准的多为北京、江西等地。 司法实践中,广东省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