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规定。“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其属于请求权,是债的一种。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质量责任、保证及追偿。按照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一般应具备: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时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侵权有关法律规定由主张侵权行为方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程度,并举证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上述举证责任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就应由保险人这一诉讼主张方承担。同样,在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被请求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被请求方的违约行为等事实,否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方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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