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益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
释义 |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益物权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用益物权不具备对他人之物的处分权,受到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 2、用益物权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3、用益物权人欲就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需要占有标的物,才能实现设定用益物权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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