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法律依据: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