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民法典中居住权不公证也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无需公证即具备法律效力。居住权合同应书面订立,但公证并非必要条件。居住权人可按约定占有、使用房屋。公证在法定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特定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方面具有作用。然而,在居住权设立方面,公证并非必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不公证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人依法设立居住权后,即使居住权没有公证的,居住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证有哪些 法律效力 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并不是居住权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房屋居住权是依法设立的,即使不申请公证,居住权也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权人可以按约定占有、使用房屋。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居住权的设立并不需要公证,即使没有公证,居住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居住权的设立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自登记时生效。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并不依赖于公证,居住权人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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