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后孩子可以改中国籍吗? |
释义 | 跟外国人结婚后,双方又生育有小孩的,将会直接影响小孩的国籍。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孩子判为一方抚养,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为中国国籍,想让孩子一同改为中国国籍的,那么需要按照涉外离婚的规定,并且,也要满足获取中国国籍的条件。 首先,按规定,涉外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并且,在我国,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孩子享有中国的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同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经申请并得到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由此,涉外离婚后的孩子,想要获取中国国籍的,可以按照以上规定确定是否有权获取。并且满足加入中国国籍条件的,还需要到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否则法律上孩子可能仍属于无国籍人。另外,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一、申请办理结婚证要什么证件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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