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与共同点有哪些 三者的区别如下: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顺延)。 三者的共同点如下: (1)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 (2)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 二、汇票当事人包括哪些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2、受票人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法律依据:《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78条又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第80条又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74条还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从规定的必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 《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否则本票无效。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98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由此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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