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舟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58号)。 二、舟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宁波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 (二)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三)受理人员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决定,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办事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三、舟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受理条件 在本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转入条件的在职参保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