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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一、三包期内换零件后保修期怎么算
    在三包期限内更换零件的,产品整体的保修期不变,但配件的保修期应该重新计算,从更换之日起计算三包期限。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七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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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