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合同赔偿责任赔偿受托人的伤害如何承担 |
释义 | 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承担如下:受托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委托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类型如下: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分为特别委托和总结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事务,也可以总结受托人处理的一切事务; 2、委托合同可根据受托人数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为直接委托和转让委托。 二、谁是委托人?被委托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被委托人,也称“受托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诉讼、仲裁活动的人。 (一)、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二)、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 4、交付财物。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授权范围。 2、交付约定费用。为了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其委托的事务,有时需要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予以支付。 3、给付报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三、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 第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第四、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五、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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