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厂房式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内设有公司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二)居家式扶贫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内设有公司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以上(含)贫困家庭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三)“合作社+农户”式扶贫车间: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引导贫困户以土地、扶贫资金等资源入股,年终领取保底金和分红,同时组织5名以上(含)贫困劳动力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