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共益债务清偿顺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曰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的原则。随时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发生后,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是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原则是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基本原则。随时清偿可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优先清偿的原则。优先清偿原则有以下含义:一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于破产债权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二是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于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即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破产费用优先受偿。 (3)比例清偿的原则。比例清偿原则是指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时,对已支付的破产费用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破产费用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的比例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对已支付的共益债务不再收回,对尚未支付的各项共益债务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清偿。 (4)足额清偿的原则。足额清偿原则是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付的费用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足额支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方式。第二款规定对破产费用予以先行清偿,实为明确了对破产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第三款应理解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仅清偿破产费用,并按破产费用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二是当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完全部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时,对共益债务按自身构成的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应严密结合第二款确定的前置条件实行。即首先需确定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顺序,再在此基础之上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能够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项费用时,不存在支付顺序的问题;当债务人财产不能完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应当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各破产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仅够清偿破产费用时,共益债务将不予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完破产费用后所剩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益债务时,各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 衍生问题: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理解的? 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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