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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的探视权定期吗?
释义
    探视权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由法院判决。如果探视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中止探视,但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非义务规定,而物质生活需要则是义务。法律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利,但具体情况会随着抚养方式变化。
    法律分析
    关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一
    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
    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
    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
    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
    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一项明确规定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做出判决。然而,如果探望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法院有权暂时中止探望权。一旦中止的原因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此外,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这是一种相对较轻的义务。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探访的方式、时间和频率等可由权利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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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9: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