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济宁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审查;
 4.办结,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者结果文书。
 二、济宁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条件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捕捞。
 三、济宁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调查时间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四、济宁市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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